钱庄

清代以办理存款、放款为主,间或经营汇兑的一种信用机构。起源于经营银、钱兑换的钱摊。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和东南各大城市。北京、天津、沈阳、济南、郑州等地的“银号”、“钱铺”,其性质与钱庄相同;徐州、汉口、重庆、成都等地钱庄和银号并称。

钱庄与商业有密切关系。鸦片战争前夕,钱庄签发的由其支付金额的庄票就起到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作用。上海商人在买卖豆、麦、棉花、棉布时,不仅可以用庄票支付货价,而且可以到期转换,或收划银钱。鸦片战争后,上海成为国内外贸易中心,钱庄随之有较大发展。上海钱庄视资本大小不同,有汇划庄(或称大同行)或非汇划庄(或称小同行)的区别。汇划庄在开业以前须加入钱业总公所,缴纳会费,享有发行银票、钱票和代收票据的权利,办理存放款、贴现及汇划签发庄票、汇票等业务。非汇划庄又分元、亨、利、贞四种号庄,它们资力薄弱,不能参加钱业总公所,在金融收解上,转托汇划庄代为办理。一般所称钱庄,即指汇划庄。

乾隆四十六年(1781)高利贷借据

钱庄庄票的信用,能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商人以调度资金的便利。鸦片战争后,庄票促进商品流通的作用也很快地为外国在华洋行和外商所认识。他们了解到庄票的信用功能,能够为他们达到迅速出售商品、及早实现优厚的商业利润的目的服务,有利于洋行的资金周转,因此,外国在华洋行开始接受钱庄庄票作抵押并对钱庄提供短期贷款(当时称折款)。在此基础上,从19世纪60年代后期起,钱庄又逐渐与外国在华银行建立起金融来往关系。于是外国洋行与钱庄之间的清算关系便转移到外国银行进行,即双方进行贸易时,由洋行付出的外国支票可以和华商签发的庄票在外国银行内相冲销。这种办法便利了中外商人的贸易活动,同时也使他们从事的进出口贸易都不能离开外国银行和钱庄建立起来的清算范围,导致外国在华银行的影响日益扩大。

在钱庄之间,庄票的清算方法最初大抵是各自直接划抵,到1890年前后创造了一种“公单制度”,即每日下午二时,各汇划庄汇总其应收之庄票到出票钱庄换取公单,到四时以后,各钱庄齐集“汇划总会”,互相核算,出入相抵,奇尾另数则以现金清偿,其整数则由钱庄另行出票实行划帐。这实际上就是各钱庄之间初步实行的票据交换制度。

钱庄签发汇票,对于洋货向内地扩散和土产向口岸集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上海钱庄与内地城市的钱庄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有的属于代理关系,有的则是联号。这些地方的钱庄应商人要求,签发汇票,商人到上海采购进口商品所需款项,便由上海钱庄根据合约对这些汇票予以兑付。这种兑付往往是短期的信贷。待内地商人装运土产到上海,以出售的价款归还上海钱庄的贷款。而这些城市和上海之间的资金清算则依靠两地钱庄的调拨。

钱庄的放款对象主要是商业行号。不论在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方面,它每年都对丝、茶、糖、棉、烟、麻等行业贷放大量资金,有时也举办工业贷款,但其数量在全部放款中所占比例很小。

19世纪末叶,中国自办银行兴起。由于钱庄同当地工商业联系密切,设在上海的钱庄还得到外商的信用支持,依靠发行远期庄票等扩大信用,掌握汇划制度保持资金的主动调拨,因此,在清末金融市场上,钱庄比起本国银行仍然居于优势地位。鸦片战争后,经历了多次社会政治经济动荡的冲击,1883年上海货币恐慌,1910年由“橡皮股票”的投机所导致的金融风潮以及辛亥革命时期政局的动荡,都迫使为数众多的钱庄闭歇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