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商

清政府特许的具有垄断食盐运销经营特权的食盐专卖商人。他们借此特权而攫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成为清代显赫一时的豪商巨贾。

清初盐法沿袭明制,基本上实行封建的引岸制度。盐商运销食盐,必须向盐运使衙门交纳盐课银,领取盐引(运销食盐的凭证),然后才可以到指定的产盐地区向灶户买盐,贩往指定的行盐地区销售。但领取盐引则须凭引窝(又称窝根、根窝),即证明拥有运销食盐特权的凭据。盐商为了得到这种特权,须向政府主管部门认窝。认窝时,要交纳巨额银两。握有引窝的盐商就有了世袭的运销食盐的特权。

清代盐商主要有窝商、运商、场商、总商等名目。他们在食盐流通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其中以总商的势力为最大。

窝商,亦称业商。清初,无窝商、运商之分。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以后,有引窝的盐商,因资本短缺,无力贩运,遂将引窝租予无窝之商运销食盐,便有了窝商、运商之分。窝商并不经营盐业,而靠垄断引窝,坐收巨利。

运商,亦称租商。运商认引贩盐,先向窝商租取引窝,缴付“窝价”。然后,赴盐运使衙门纳课请引,凭盐引到指定产盐区向场商买进食盐,贩往指定的销盐区(即“引岸”)销售。运商在食盐流通过程中起着食盐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

场商,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转卖给运商的中间商人。场商具有收购盐场全部产盐的垄断特权,并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手法,残酷剥削食盐生产者而攫取商业利润

总商,又名商总。清政府盐运使衙门在运商中选择家道殷实、资本雄厚者指名为总商。其主要任务是为盐运使衙门向盐商征收盐课。总商经济实力雄厚,与官府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盐商中的巨头。

盐商垄断了全国食盐流通的全过程,肆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剥削灶户和消费者,获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他们大多生活奢侈,尤以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

盐商与朝廷及各级官府的关系十分密切。乾隆帝(清高宗弘历)屡次南巡时,长芦、两淮等地盐商承办差务,供亿浩繁,以博乾隆帝的欢心。此外,康乾以来,清政府每遇重大军需、庆典、赈务、工程之时,盐商往往踊跃捐输巨额银两,多则数百万,少亦数十万。乾嘉年间,各地盐商报效捐输军需就达白银三千万两之巨,其中两淮盐商为支持清政府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四年之间,连续六次捐输,共达白银五百五十万两。对盐商的报效捐输,清政府在政治上奖给职衔,使其本身官僚化;在经济上给予优恤,初则准其“加价”(提高官定售盐价格),继则准其“加耗”(增加每引捆盐斤数),甚至豁免积欠盐税。此外,遇到盐商缺乏资本,清政府又借给帑金,俾资周转,谓之“帑本”;盐商每年交纳息银,谓之“帑利”。盐商和政府之间这些政治和经济的联系,说明清代盐商是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商人资本集团。同时,盐商又将其所获的商业垄断利润购置土地,把这种利润转化为封建土地所有权,使其本身封建地主化。

乾嘉以来,盐商报效捐输渐多,又要支付清政府的“帑息”,加之官吏的勒索和本身的奢侈生活消费,便日渐陷入外腴中瘠,入不敷出的困境。盐商为了克服深重的危机,不断抬高盐价,加紧对消费者的搜刮,贫苦百姓至于淡食,引起民怨鼎沸。结果私盐因官盐价高而盛行畅销,官盐壅积滞销,盐课欠额日多,直接影响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清政府为了增加盐课收入,对盐法进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两江总督陶澍改淮北引盐为票盐,三十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又行票盐于淮南。以后,票盐法又逐渐推行于福建、两浙、长芦。在票盐法施行中,取消了引窝,无论官绅商民,只要纳税之后皆可承运,并且在销售区域之内,无论何县,都可随便销售。

同治五年(1866),两江总督李鸿章为凑集军费,责令票商捐款,并且准其作为世业,以后不再招新商。从此以后,盐商仍是获有世袭垄断特权的专卖商人。辛亥革命以后,清政府被推翻,但盐商仍作为专卖商人而沿袭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