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通过对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出现的手工业集体经济形式。它是由手工业劳动者和其他社会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的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在中国,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生产资料归社员集体所有,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生产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社的组成,在城镇至少要有社员15人,在农村至少要有社员10人,不足上述人数的可以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合作社的生产,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要灵活安排,采取集中生产或分散生产,以及流动服务等多种经营方式。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合作社生产经营、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个人或者小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加奖励和分成工资等形式。合作社在年终决算有盈余的时候,首先缴纳所得税和弥补上年度亏损,余额的一部分用于合作事业基金,其他留给合作社自行支配,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中国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为了打破敌人的封锁即开始试办手工业合作社。抗日战争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山东解放区,办了许多手工业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得到了普遍发展。到1953年,全国共组织起手工业生产合作社4700多个,社员达32.6万人。1957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有 7.5万个,占全部手工业合作组织的70.5%;社员377.15万人,占合作组织成员总数的76.7%;产值74.64亿元,占手工业合作组织总产值的87.8% 。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继续产生一批新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另一方面,原有的许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过渡为合作工厂和国营企业。1979年以后,克服了对待手工业问题上的“左”的错误,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