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

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选举原则、组织与程序等。通常由宪法和选举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选举渊源

选举活动古已有之,但现代的选举制度与欧洲中世纪末期一些国家出现的等级会议有关。中世纪末期,英、法等国出现过等级(三级)代表会议,除贵族和僧侣参加外,一部分城镇自由民(市民)也被邀与会。英国自13世纪开始,每个市镇选派2名自由民(市民)代表参加等级会议。推选自由民代表的方法为后来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创建积累了经验。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提出建立议会、人民主权等政治口号。资产阶级在建立代议机关的同时,也产生了自己的选举制度。现代国家一般都实行民主共和制,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已成为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实行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国的选举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选举原则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但是在他们夺取政权后,却严格限制选举权,规定了诸如居住期限、财产资格、教育程度、性别、种族等选举资格的限制,直到20世纪初,普遍选举才成为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原则(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选举程序

包括设立选举机构,划分选区,确定选民资格,进行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竞选,进行投票和计票等程序。

选举机构

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的机构的通称。各国的选举机构有的由立法机关兼任,有的由行政机关兼任,有的则专门设置机构。如荷兰设中央选举委员会,各选区设区选举委员会,各选举分区设分区选举委员会;美国的选举委员会只在州设立,主要由民主党、共和党人员组成,政府委派官员参加;法国的选举工作由内政部监督,各选区设选举局,由行政首脑及其所委任的官员负责监督选举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选举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区划分

选区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议员)的基本单位。现代各国一般都实行区域代表制(又称区域选举制),即按照地域划分选区,由各选区分别选出本选区的代表(议员)。选区的划分,通常采取 2项原则:

(1)行政区原则,即以行政区为选区划分的依据;

(2)人口分配原则,即按现有人口的多寡,为划分选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层选区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的,基本上实行后一种原则。西方国家的选区分为大选区制和小选区制两种。大选区制,又称多名选区制,指在每个选区选出 2名以上代表。小选区制,又称单名选区制,指在每个选区只选出 1名代表。选区的划分直接与该国的政党制度有关。实行两党制的国家一般采用小选区制,而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则多采用大选区制。

选民登记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的选举资格。公民的选举资格即选民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办理选民登记的过程即是将审查合格的公民编入选民名册,并发给选民证。西方国家登记和编制选民名册的方法主要有 4种:

(1)职权编制,由选举机关对选民资格经过审查确认后登入选民名册;

(2)申报编制,由选举机关根据选举人的申报登入选民名册;

(3)随时编制,每举行一次选举,编制一次选举人名册;

(4)继续名册制度,由选举机构定期修正选民名册。选民登记制度在法国最早实行,英国于1832年开始有选民登记。

提出候选人

西方国家的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的提出有自荐(亲自登记)与推荐两种方式,一般都有政党背景。申请人均须向所属选区的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有的国家规定,个人申请须提交申请书并付一定数额的选民签名支持(如英国、印度等国)。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如其选票达不到一定票额时,选举保证金即不予退还。

竞选

西方国家在投票选举国会议员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如总统、副总统等)之前,各候选人为使自己当选而展开的争夺选票的活动。大选开始后,各政党推出自己的候选人;候选人组织竞选机构,公布竞选纲领,筹措竞选经费,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开展宣传,拉选票。这种竞选活动需要大量金钱。如美国总统竞选费用1984年高达1.844亿美元。

投票

投票有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两种方式。公开投票有欢呼投票、唱名投票、举手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现各国一般采用秘密投票方式,并对投票站与投票箱的设置、投票时间、委托投票、投票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选票计算方法

西方国家实行非常复杂的选票计算方法,主要有:

(1)多数当选制,即在选区内获得多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或者政党,可当选或独占该选区议员(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席位的制度。又称多数代表制、领先者当选制和得胜者囊括制。多数当选制又分为相对多数当选制和绝对多数当选制。相对多数当选制,又称简单多数当选制或一轮当选制,即只进行一轮选举,获得相对多数选票的政党或候选人便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英国及英属各自治领地、拉丁美洲各国、瑞典、丹麦等国多采用此制。绝对多数当选制,又称过半数当选制或二轮选举制,即参加选举的政党或候选人在选区第一轮选举中,必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或占有该选区全部应选名额,否则要进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各国采用的方法不同,有的采用相对多数当选制,有的则仍规定须获得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但只对第一轮中获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行再投票。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多采用绝对多数当选制。20世纪初,欧洲许多国家采用比例代表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又改为多数当选制。

(2)比例代表制。按各政党所获选票数在总票数中所占比例分配议员席位的制度。此制与名单提名相结合,以大选区制为基础,一轮投票就可以得出结果。但由于选民是投各政党所提候选人的票,所以必须先统计各政党所得选票总数,再按比例分配议员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议席的方法很复杂,其基本特点是,首先确定产生一个席位所需要的票数即当选基数(又称当选商数),然后用当选基数去除各政党所得到的票数,得出各政党应得的议席分配数。具体方法有自然限额法(又称海尔限额法)、最大残数法、最大均数法(又称东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党所得选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较多数当选制更为公平。

(3)混合制。多数当选制与比例代表制糅合而成的一种选票计算制度。又可分为以多数当选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以比例代表制为主要依据的混合制、照顾少数派的混合制和多数原则与比例原则并重的混合制等四种类型。

选举诉讼

为保障选举人和当选人的权利,对因选举人资格、选举手续和当选效力等引起的选举争讼,各国选举法都明文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和程序(见选举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