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

劳动者在共同劳动或共同工作中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必要条件,是劳动者共同劳动或共同工作的重要保证。

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劳动纪律的性质、作用和维持方法全然不同。在奴隶制国家,劳动纪律建立在野蛮的肉体强制的基础上。在封建制国家的劳动纪律,也是强制性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用法律规定企业主有权制定工厂规则,有权对违反工厂规则的工人课处罚款、扣发工资,甚至开除、解雇。资本主义企业的劳动纪律是靠失业、饥饿威胁的强制办法来维持的。

社会主义国家里,劳动纪律的目的是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它要求劳动者和企、事业行政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规则和操作规程。这种劳动纪律主要依靠说服教育和广大劳动者的自觉来维持,并以纪律制裁相配合。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成绩优秀的劳动者分别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包括追究物质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1978、1982年宪法都有关于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1954年政务院公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规定了关于职工录用、调动、辞退的办法和企业行政与职工的基本职责,以及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分办法等。1979年《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企业有权根据职工的表现进行奖惩”。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作了进一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