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

1912年1月1日在南京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临时中央政权。

1911年10月10日,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举行武昌起义,不到两个月,除华北、东北等地外,全国其余各省区大都脱离清政府宣告独立。11月30日,各省派代表在汉口英租界内举行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决定组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12月3日,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设立临时大总统、临时参议院和行政各部。12月7日,会议迁至南京继续进行,并决定临时政府定都南京。12月29日,到会的17省代表在孙中山、黎元洪黄兴 3名候选人中投票选举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以16票当选。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正式成立。因政府所在地设在南京,史称“南京临时政府”。同年4月,孙中山在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压力下被迫辞职,政权为袁世凯窃据,政府迁往北京。

南京临时政府基本依据三权分立的原则,按照美国的模式建立起总统制的中央政权。临时大总统在国家政权中负有实际政治责任,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权。在复议、统军、宣战媾和、缔约等重要权力的行使上,总统虽然要受临时参议院同意权的限制,但临时参议院并不具有对总统的弹劾权和实际上的制约权。此外,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大总统得临时参议院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临时大总统以总统府作为办事机构,下辖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等 9个行政部和法制、印铸、铨叙、公报等 4个直属局,并以参谋本部为总统直辖的军事统帅机构。各部设总长1人、次长1人,并采用“部长取名,次长取实”的原则。

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权由临时参议院行使。临时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分别选派参议员 3人组成。参议员产生方法由各省自定。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在南京召开成立大会。各省参议员到会43人,分别代表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广西、山东、云南、贵州、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等18个省。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参议员职权为立法权、财政权、任免权、外交权、顾问权等5项。特别是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3月制定、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一步完善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

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央政权未能设立独立的司法部门,地方政权基本上沿用了清代的司法组织结构。但在司法制度中明确宣布了废除清代法律中所有与民国精神相抵触的条款,并为司法独立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虽然仅存在 3个月,但它建立了一套初具规模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在这 3个月中,它先后发布一系列指示和法令,如通令保护人民财产、蠲除工商业的各种限制,鼓励华侨投资;颁令各省重视农事,赈济灾民;严禁买卖人口,禁绝贩卖华工;废除封建的等级制度及其称呼,整饬吏治,慎重铨选;允许人民信教自由和对越法行为进行指控;改用国际通用的公历纪年,制定国旗,重申五族共和等。这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有重要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