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役制

国家关于公民在一定年龄内都必须承担一定期限军事任务的制度。亦称征兵制。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通常包括定期在军队中服现役和在军外服预备役。实行义务兵役制,公民的兵役负担比较合理,有利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有利于积蓄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

义务兵役制是在古代征兵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古代实行的民军制、征兵制,已具有义务兵役制的性质。中国在商、周时期,有受田权利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秦朝和西汉初期,凡成年男子均应在军队服兵役2年,然后转为后备兵。古希腊、古罗马规定每一自由民出身的成年男子都必须服兵役。近代意义的义务兵役制始于法国。1793年8月,法国国民公会颁布实行普遍征兵制的法令,强行征集18~40岁的公民服兵役。1798年9月,法国的《儒尔当法》规定20~25岁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5年7月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公民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或经过预备役登记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也是履行兵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