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人格

同一种群体中多数成员共同具有的心理特质和性格特点。最早明确提出社会人格概念的是法兰克福学派的E.弗罗姆。他把社会人格的概念定义为,“一个集团的大多数成员性格结构的核心,是这个集团共同的基本经验和生活方式发展的结果”。国外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基本上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社会人格这个概念的。不同性别、年龄、民族、文化、阶级和阶层的人们构成了不同的群体,都具有他们独特的心理和人格。如青年人有青年人的社会人格,军人有军人的社会人格,中国人和美国人都各自具有独特的社会人格特征。社会人格就是依附于群体生活,在群体生活过程中形成并在多数群体成员身上得到体现的人格特点。社会人格一方面建筑在个人的人格基础上,同时又是多数人共同具有的人格特点。它作为一种共性的特质隐藏在个人的人格深蕴处,成为对个人人格起作用的深层力量。正是由于这种在多数成员中起作用的深层力量,才把分散的个人人格聚集为一体,形成一种特有的、具有共同特质的社会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