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地

中国清代统治者拨归皇室、赐与勋贵,或授与八旗官兵等的土地的总称。这种土地是政府掌握的官田或强迫圈占的民田。拨归皇室内务府的叫皇室庄田,赐与亲王、郡王等勋贵的叫宗室庄田,授与满族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官兵的叫八旗官兵旗地

旗地的建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清统治者未入关之前,将其所占领的辽沈大片土地授与满族,每丁给地6晌(每晌合 6亩),是为盛京旗地。入关后,从顺治元年(1644)至康熙八年(1669),在京畿的直隶省进行三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强占民田1666万多亩,设立了京畿旗地。随着清政府全国政权的建立,分驻在各地的八旗兵,又圈占设立了驻防旗地,但为数不多。

清初规制,皇室庄田和宗室庄田为5万顷,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拨归或赏赐勋贵的土地为庄田主世业。八旗官兵旗地有14万多顷,主要集中在八旗官员手里,广大兵丁只能领到少量份地。顺治十一年改为军饷制,规定四丁以下之家将土地尽数退出,兵丁所占之地更少了。领种旗地者须服兵役,但所种之地可以优免赋税。按规定旗地不准买卖,买者和卖者都要受法律处置。

清初,旗地生产由壮丁担负。康熙年间,旗地逐渐采取出租方式,招民佃种,他们与民田佃户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其后,由于旗人贫富分化加剧,旗地典卖日多,清王朝为了维持旗地数额,再三下令严禁典卖,同时用国库银两,把典卖的旗地赎回交给旗民。乾隆后期,政府不得不承认旗地买卖合法化,旗地更多向民田转化。辛亥革命(1911)后,旗地与民田界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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