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紧缩

国家银行有意识地压缩信用规模的经济行为。通常不是自发的过程,而是贯彻相应政策的结果。这种政策习惯称之为抽紧银根(tight money)。措施有:严格控制贷款发放的总规模,提高商业银行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率,提高放款利息率,等等。

信用紧缩政策的提出往往是针对信用膨胀的。当有出现信用膨胀的危险时,适当地紧缩信用可以使之避免;当信用膨胀已经存在时,紧缩信用可以压缩过多的社会购买力,使供求恢复平衡。但是,在信用紧缩的过程中,由于压缩对过分扩张的生产和流通的信贷支持,往往难以避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如果信用紧缩超过应有以限度,以致流通所必要的货币得不到满足,就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信用紧缩是世界各国常常采用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也曾几度采用。比如,1950年,为了制止通货膨胀,实现现金收支平衡,在信用领域执行了严厉的紧缩措施,主要有:控制机关、部队、团体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近期使用者外,必须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上述单位的货币支出,除规定项目外,必须一律在国家银行内部进行转帐结算;配合财政款项和商业资金的集中管理,建立相应的金库以使上解下拨的货币完全集中在国家银行;用“折实”(把存款折合成某种实物价格计算,按折实单位存入和支取)等方式扩大储蓄,以延缓各阶层手中的货币用于购买;紧缩对私人企业的贷款,加强对私人银行钱庄的管理,等等。这些措施极大地压缩了市场上的货币量,对制止通货膨胀起了重要作用。60年代初,有过另一次严厉的信用紧缩,主要措施是:压缩信用规模;严格按照计划发放贷款并严格监督贷款用于规定的用途;严格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管理;冻结机关、团体、部队的部分存款,等等。这次紧缩,对于克服1958年开始的信用膨胀和贯彻对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1961)”方针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