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

中国根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范围内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组织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对国家所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核销、核定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基本内容

(1)根据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的帐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物盘点,以及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查询与核对,查明实存数同帐存数是否相符、帐物是否相符,有无帐外资产等。

(2)资产核销。对于资产霉烂变质、损坏、滞销、残次或由于功能性、经济性贬值的,虽帐面有其资产价值,但实际价值已经下降或根本不存在的,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核销。对于某些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资产损失,国家不予核销,而要求企业或单位补足,并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如天灾人祸、国家政策变动、国家计划失误等所造成的损失,国家应给予核销。

(3)核定。即根据企业或单位所要完成的国家计划下达的任务,核定其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量。这种核定的资金叫做“定额流动资金”。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先由政务院,后由国务院领导,在全国共进行过四次大规模的清产核资工作。

(1)1951~1952年。1949年建国后,政府面临着通货膨胀、家底不清的状况,为此进行第一次清产核资。这次清产核资查清国营企业(不包括文委、军委、军工及地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23.6亿元,净值158.9亿元;流动资金原为15亿元,经核定,1952年定额计划为8.6亿元。

(2)1962~1964年。在三年调整时期,为了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针对当时一方面物资供应不足,一方面又有大量物资分散在各企业、事业,没有发挥作用的情况,开展了第二次清产核资,全国共清查积压物资173.7亿元,收购处理了157.2亿元,核销了185亿元。

(3)1971~1974年进行第三次清产核资。目的是为了解决许多单位存在的设备闲置,物资积压,帐物不符,家底不清等问题,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并未能有效地贯彻执行。

(4)1979~1981年。进行第四次清产核资。清查出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100亿元,划出了超储积压物资,处理了一部分多余设备和物资,将其用于基本建设;核销了工业、交通、物资、供销企业流动资金55亿元,固定资产损失105亿元。

中国历次清产核资的基本目的是:摸清家底、核实资金;清仓利库,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国营工、交、商等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