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伊士运河灯

苏伊士运河当局规定,船舶在夜间通过苏伊士运河时必须安装 3种灯具:在尾灯上方设置一盏显示不间断灯光的专用红色尾灯;在左右桥舷各安置一盏桥舷投光灯;在船首中心线位置安装专用的苏伊士运河探照灯。其中,探照灯必须满足下列7项要求:

(1)探照灯的反射器由两半组合而成,装在各自的转轴上,转动其角度,可使单一光束分成各与正前方水平夹角至少为 5°的两束光。单光束在离灯1800m时应有1lx的照度(大气透射比为0.85),两光束之间的暗区可在0°~10°范围内平滑变化。

(2)灯内必须装有两个灯泡,如果一个发生故障,可直接切换另一个并自动接通电源。

(3)灯体为水密型(能承受 0.0245MPa的压力)和气密型(电气设备应能在危险区域内使用),并用软管与装有安全阀的通气管相联,将灯体内的热量排至安全区。

(4)灯的功率按船舶的苏伊士运河总吨位选用,不超过3万总吨位的船舶为2000W,超过3万总吨位的为3000W。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3×106cd。

(5)灯体和支架由耐腐蚀材料制造,灯具能在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上转动。

(6)探照灯前玻璃为钢化玻璃。

(7)反射镜用优质镜面玻璃或高纯锰钢抛光后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