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态

持久而牢固的对正常社会生活的适应不良,反映出人格总体的不协调或人格组成部分的不平衡。又称病态人格、反社会人格社会病态人格。这类人的特征是具有高度的冲动性和攻击性,对其贻害社会的行为缺乏罪恶感或无所悔恨,不能吸取教训。这种从青少年发展起来的人格缺陷多数会延续到成年。P.皮内尔于1806年报告一男人因被一妇女言语触怒而将她投入井中,并命名这类状态为“无谵妄躁狂症”。C.隆布罗索于1845年提出“生来犯罪人”的概念,并称之为道德卑劣。J.C.普里查德于1845年用“悖德狂”概括这类人,认为他们心灵中的道德观念和正义原则是高度歪曲和败坏的,自我控制能力丧失或受到严重障碍。J.L.A.科奇于1889年称这类人为精神病理性卑劣。1905年,E.雷佩林提出“病态人格”概念,并为多数学者所接受。有的学者如K.施内德反对使用“反社会”这一社会或政治术语;H.克莱科雷从1941年起始及随后几十年的研究,对精神病态的特征作了精辟的概括。尽管精神病态概念具有广泛的含义,甚至被当作各类人格缺陷的总称,但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其仅指反社会人格

精神病态多见于男性、城市居民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较低的阶层。D.罗森塞尔1970年估计,反社会人格的患病率为5~15%。根据C.R.克罗宁杰1975年的报告,男性精神病态的患病率为3%,女性则少于1%。尽管精神病态患者极少去精神病门诊求治,但在法院、监狱和福利部门则较为多见。

精神病态大多始于儿童或少年期。在学校表现为情绪不稳定、好斗、不遵守纪律、注意力分散,常因逃学、违纪或成绩低下等屡教难改而被开除。有的表现为外出不归、说谎、酗酒、与家人殴打;有的严重缺乏计划性和责任心,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不能接受批评和建议,经常调换工作;有的性生活轻率、放荡,对配偶不忠实,对子女不关心。这类人的行为经常受本能欲望、情感冲动或偶然发生的动机所驱使,违犯社会法纪,如偷窃、诈骗、交通肇事等,事后并无罪恶感或自悔之意。

精神病态的病因尚未查明,脑电图研究虽有一些发现,但并非特异性的。生理心理学研究表明,精神病态患者的植物神经系统和大脑皮层的警觉水平较低,而且警觉水平和反应性的变异较正常人大;XYY染色体异常者常伴有性格方面的异常,但与反社会人格的关系尚未确定;内分泌物质(雄激素,肾上腺皮质类固醇等)测定正常。对双生儿和寄养儿的研究表明,在一些病例中遗传的作用很明显;社会因素也起作用,因为患者大多数来自破裂家庭。例如,父母一方或双方早亡,续娶、再嫁、分居、离婚或被遗弃等;父母多为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罪犯或赌徒等,这给孩子的身心发育带来不良影响;家庭、学校以及其他环境(街道、邻居、工作场所)不合理的教养和教育,也起着重要作用。

精神病态需与罪犯、癔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鉴别。精神病态与罪犯的不同在于,前者表现持久的生活各方面的适应障碍,他们的智力是正常的。精神病态与精神疾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认为,精神病态没有精神疾病那样明显的发生、发展与转归过程,而且随年龄增长多数病情可有所缓和。因此,对精神病态的早期发现与及时教育是极为重要的。轻者,医生指出其人格缺陷所在,帮助患者加强其自我克制的能力;重者,应收容于有严格生活制度的劳动教养机构内。事实证明,教育、劳动和训练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善其适应能力。

参考书目
  1. R.L.Spitzer,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3rd ed.,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