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水产品养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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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水产品养殖对环境的要求

养殖产地应设在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排灌方便、生态环境良好、自然环境僻静、交通便捷、利于各种物资运输的区域。周围不存在对环境构成威胁的工业“三废”污染源,没有产生于农业、生活、医疗等领域的污染源。一般要求池塘通风向阳,池塘的大小、水温、透明度等符合养殖对象生活习性的要求。网箱要设置在背风向阳、微流水的环境中,水深应满足养殖对象的要求。

二、安全水产品养殖对肥料的要求

肥料主要用于滤食性的鱼、虾、贝类的池塘养殖。适当施肥可以补充水体有机营养和盐分,改善营养环境,促进水域物质循环,是提高水体生产力的重要措施。过量施用则可造成养殖水体出现严重的富营养化,恶化并污染水质。使用时一定要按照技术规程严格选用肥料品种,控制用量。使用的有机肥须经过发酵、腐熟、消毒、杀菌等处理,不得使用未经处理的有机肥。根据需要可以使用经国家、省级农业部门登记的化学或生物肥料,如:各种有机肥、尿素、硫酸铵、碳铵、过磷酸钙等。

三、安全水产品养殖对药物的要求

养鱼所用饲料和添加剂必须产于具体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加工企业,所用产品具有批准文号。购买的饲料应按规定条件保存,在保质期内使用。饲料中严禁过量添加微量元素,不得违规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建议使用氮磷排泄量低、对环境影响小的环保型饲料。鱼饲料的生产原料应符合原料相应的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发霉或受到有害物质污染的原料。根据养殖对象及生育阶段,提供营养配比平衡、全面的饲料品种。鱼用饲料安全指标限量应符合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鱼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标准要求。

四、安全水产品在收获和加工方面的要求

收获前,应根据不同养殖对象和具体品种,严格按照《养殖技术规范》要求,实行不同的停(休)药期及停饵时间。捕捞后的产品,在保鲜、保活和运输过程中,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防腐剂和保活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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